原标题: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加强生物安全技术保障
生物技术具有广阔应用前景,有助于解决食品短缺、疾病传播、环境污染等问题。但是生物技术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潜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在发展和应用过程中一旦失控,就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生物技术滥用、病毒样本泄露、基因武器风险等问题,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需要采取措施加强技术保障。
当前,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上相对落后,在生物技术、产品和标准上有较大差距,生物安全原创技术少,优秀成果少,存在关键技术“卡脖子”现象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生物安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需要优化科技创新模式,通过政府引导投资、各类型企业融合,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加大对生物安全领域的投入,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开展战略前瞻性研究,培育壮大生物安全科技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生物样本数字化与安全存储、信息实时更新、快速检索、在线监控和安全传输。针对传染病疫情,及时建立病毒传播模型,为精准溯源提供支撑,加强预测技术,通过症状监测系统,有针对性地提高生物安全防御。加快提高技术研发实力,鼓励生物技术原创精神,努力创新、突破国外专利封锁,促进生物技术产业规范化发展,稳步推进生物技术安全有序应用,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抵御技术风险和外部威胁的能力。
完善生物技术科学伦理制度
生物技术是一项前沿科技,尚处于探索阶段,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各种生物技术的出现,亦引发了相关科学伦理和安全性问题,生物技术可能带来的内在安全性引发人们的忧虑。随着生物技术研发能力的提高,相关技术的扩散和制造成本降低,生物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及早应对生物技术带来的科学伦理道德问题,防范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和非道德应用,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已成为国际科学界和世界各国的共识。目前,美国、德国等国家均建立了国家层面的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相关科学伦理道德进行审查,以确保生物技术规范化发展。
对此,需从国家层面制定生物伦理审查标准,汇聚生物技术、医疗卫生、法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组建生物安全伦理审查委员会,建立完备的生物技术科学伦理道德审查机制,对各项新生物技术、新项目进行生物伦理安全评估,未雨绸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构建生物安全立法保障
生物安全保障需要走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之路,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美国、欧盟等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生物安全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加强合作,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并作出承诺。显然,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奠定基础,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承诺,与世界各国一道防范生物威胁,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多年来,我国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方面作出巨大努力,相继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在各个领域起到了监管作用。但整体而言,我国生物安全法规较为分散,内容不完整,导致依法管理难度大。近年来,一些生物安全事件,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凸显出我国构建完备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急迫性与重要性。2019年,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该法统筹安全和发展两方面的要求,积极应对国家生物安全挑战,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当下,我们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危机之中,更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生物安全问题与加速推进相关立法的重要性。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更有利的法律支撑,实现依法防控、治理生物安全。
强化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保障